众所周知,农膜及塑料购物袋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巨大便利,与此同时,也带来严重的“白色污染”。据调查,全国农膜有效产能超过450万吨/年,全国仅每天买菜就要用掉10亿只塑料袋,其他各种塑料袋的用量每天在20亿只以上。2020年11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聚乙烯农用地膜和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下称“双查”),12月20日之前向总局质量监督司报送工作落实情况。其主要目的是检查相关生产企业是否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1 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厚度小于0.025 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塑料制品的生产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是否存在违规添加对人体、环境有害的化学添加剂,等。(一)开展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对本地区聚乙烯农用地膜和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查看企业原材料进货台账和生产销售台账,检查其是否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1 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厚度小于0.025 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塑料制品,是否存在违规添加对人体、环境有害的化学添加剂。
(二)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年度抽查计划,在前期已开展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双随机、 一公开”原则,继续加大对聚乙烯农用地膜和塑料购物袋产品质 量监督抽查力度。其中,聚乙烯农用地膜要重点围绕厚度、力学性能(拉伸负荷、断裂标称应变、直角撕裂负荷)等指标进行检测;塑料购物袋要重点围绕物理力学性能(提吊试验、跌落试验、 封合强度)和降解性能等指标进行检测。
(三)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抽查不合格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限期整改;对销售环节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为本行政区域以外生产者生产的,要及时向生产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11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发布了关于年末落实完成质量领域执法加强稽查办案的通知。
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方面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两条:
1)加大涉及塑料污染产品的执法力度。按照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安排,年底前以塑料购物袋生产集聚区和塑料制品生产企业、集贸市场、电商平台、流通摊贩、农资经销商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执法工作。
2)对涉及化肥、农业机械的制假售假行为和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1毫米聚乙烯农用地膜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请注意,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1毫米聚乙烯农用地膜属违法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响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于11月23日,制定并下发了对PE农膜和塑料购物袋“双查”工作的实施细则:《2020年农用薄膜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和《2020年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原文见下。
2020年农用薄膜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农用薄膜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聚乙烯吹塑棚膜、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分类代码 | 5 | 505 | / |
分类名称 | 农业生产资料 | 农用薄膜 | / |
2.2 产品种类
按产品执行标准分为两大类: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膜、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按用途可分为农用棚膜(见本细则2.2.1)和地面覆盖薄膜(见本细则2.2.2)。
2.2.1 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膜分类
2.2.1.1 2020年平7月1日前生产的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膜执行标准GB 4455-2006。
按产品透明性分透明型(Ⅰ型)、半透明型(Ⅱ型)和不透明型(Ⅲ型)。
按产品功能分为聚乙烯普通棚膜(A类)、聚乙烯耐老化棚膜(B类)和聚乙烯流滴耐老化棚膜(C类)三类。
2.2.1.2 2020年平7月1日后生产的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膜执行标准GB/T 4455-2019。
按产品透明性分透明型(Ⅰ型)、散光型(Ⅱ型)和半透明型(Ⅲ型)。
按产品功能分为普通棚膜(A类)、耐老化棚膜(B类)和流滴耐老化棚膜(C类)三类。
2.2.2 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地膜按覆盖使用时间分为两类:Ⅰ类为耐老化地膜、Ⅱ类为普通地膜,见表2。
表2
类别 | 标称厚度,mm | 覆盖使用时间,d |
Ⅰ | 0.010、0.012、0.014、0.015、0.016、0.018、0.020、0.025 | ≥180 |
Ⅱ | 0.010、0.012、0.014、0.015、0.016、0.018、0.020、0.025、0.030 | ≥60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3.1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模
以挤出吹塑法生产的作为农业用塑料大、中、小棚和温室透光覆盖材料使用的各种聚乙烯薄膜。
3.2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以聚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可加入必要助剂用吹塑法生产的用于地面覆盖的薄膜。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农用薄膜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农用薄膜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3:
表3
企业农用薄膜产品生产规模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销售额(万元) | >10 000 | 5 000≤且≤10 000 | <5 000 |
5 检验依据
GB/T 4455 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膜
GB 13735 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现场抽样
6.1.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本细则2.2款中涉及的农用棚膜和地面覆盖薄膜各抽取一种规格。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6.1.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要注意产品有效日期)。
在生产企业抽样时,拟被抽规格产品的抽样基数应不少于500公斤。随机抽取三卷薄膜,将抽取到的三卷薄膜去掉外层10米后,每卷取一块,长度4米(或面积不少于4m2),将三块薄膜按编号1、2、3标明,其中1、2号薄膜签封标明为检验样品,3号薄膜签封标明为备用样品。
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取方法、数量及样品处置要求与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备用样品由被抽样者先行无偿提供。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者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者自行抽样。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6.1.3 样品处置
抽样后,样品用塑料袋或其它包装。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者签字确认。检样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递检验机构,备样封存在受检单位。被抽样者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样品应贮存在于干燥、阴凉、清洁的库房内,堆放整齐,不得使薄膜挤压变形或损伤。距热源不小于1m。
运送时应防止剧烈碰撞损坏样品。
6.1.4 注意事项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样品加贴封条前,对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及标识(如有时)、产品合格证(如有时)等方面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清晰反映所抽样品的相关信息,如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型号规格、产品等级、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信息内容。样品加贴封条后,再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反映出样品加贴封条完好的全貌。照片由抽样人员传送至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时应将样品照片(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及标识(如有时)、产品合格证(如有时)以及加贴封条的样品等照片)纳入报告中。
6.1.5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农用薄膜产品销售总额。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
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检查的产品,如计划检查“农用薄膜”,应记录被检查企业的所有农用薄膜产品销售总额。
在规格栏中注明薄膜种类(见2.2要求)和规格尺寸。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检方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被抽检方确认。
6.2网络抽样
6.2.1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时,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买样。
6.2.2进行网络抽样的,应当记录抽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
6.2.3 抽样人员购买的样品应当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6.2.4 抽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拆封过程,对寄递包装、样品包装、样品标识、样品寄递情形等进行查验,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抽样人员应当根据样品情况填写抽样文书。抽样文书经抽样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后,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一并寄送被抽样销售者。抽样机构执行买样任务的,还应当寄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1)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膜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4。
表4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
A | B |
1 | 拉伸强度(纵、横向) | GB/T 4455 | GB/T 4455 | ● | |
2 | 断裂伸长率/断裂标称应变 (纵、横向) | GB/T 4455 | GB/T 4455 | ● | |
3 | 直角撕裂强度(纵、横向) | GB/T 4455 | GB/T 4455 | ● | |
4 | 透光率* | GB/T 4455 | GB/T 4455 | | ● |
5 | 雾度* | GB/T 4455 | GB/T 4455 | | ● |
6 | 流滴性能* | GB/T 4455 | GB/T 4455 | | ●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
备注 | *按相应标准要求 |
注:①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② 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5。
表5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
A | B |
1 | 拉伸负荷(纵、横向) | GB 13735 | GB 13735 | ● | |
2 | 断裂标称应变(纵、横向) | GB 13735 | GB 13735 | ● | |
3 | 直角撕裂负荷(纵、横向) | GB 13735 | GB 13735 | ● | |
4 | 厚度 | GB 13735 | GB 13735 | | ●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
注:①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② 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8 综合判定原则
8.1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8.2当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判定为:“依据桂市监函[xxxx]xx号文中《2020年农用薄膜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合格。”
8.3当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判定为:“依据桂市监函[xxxx]xx号文中《2020年农用薄膜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xx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一般不合格)。”
8.4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但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桂市监函[xxxx]xx号文中《2020年农用薄膜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xx项目检验结果符合xx企业标准号(列出标准号)要求,但不符合xx标准(列出标准号)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符合xx标准号《企业标准名称》要求,不符合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要求。”
9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通知对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10附则
本细则编制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管理。
2020年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塑料购物袋。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表
产品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分类名称 | 日用消费品 | 塑料包装物及工具 | 塑料购物 |
2.2 产品种类
本细则规定的塑料购物袋是指以树脂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薄膜、经热合或粘合等制袋工艺加工制得的塑料购物袋,同时也适用于塑料与其它材料复合的购物袋(不包括缝制的购物袋)。但本细则不包括仅以包装使用且不以携提为目的塑料袋,如塑料连卷袋(也称撕裂袋或点断袋)等。
本细则中制造塑料购物袋的树脂可以是聚乙烯,或聚丙烯,或聚氯乙烯等材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3.1 塑料购物袋
以树脂为主要原料制得的,在销售、服务等场所用于盛装及携提商品的袋制品。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塑料购物袋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塑料购物袋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分类表
企业规模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销售额(万元) | ≥10000 | ≥3000且<10000 | <3000 |
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1660 塑料购物袋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
GB/T 21661 塑料购物袋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现场抽样
6.1.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原则上选取产量或销售量最大的产品进行抽样,且抽取样品最小长度或最小宽度(以两者中较小者计)≥200mm。
6.1.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抽样基数:不低于500个。抽样数量:随机抽取塑料购物袋120个(检验样品60个,备用样品60个)。
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取方法、数量及样品处置要求与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备用样品由被抽样者先行无偿提供。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者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者自行抽样。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6.1.3 样品处置
抽样后,样品用塑料袋或其它包装,120个塑料分成两包包装,每包60个(其中1包为备用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者签字确认。检样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递检验机构,备样封存在受检单位。被抽样者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进行包装,以保证在运送和保存时不受重压、潮湿、雨淋、暴晒或与油及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接触。
6.1.4 注意事项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样品加贴封条前,对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及标识(如有时)、产品合格证(如有时)等方面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清晰反映所抽样品的相关信息,如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型号规格、产品等级、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信息内容。样品加贴封条后,再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反映出样品加贴封条完好的全貌。照片由抽样人员传送至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时应将样品照片(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及标识(如有时)、产品合格证(如有时)以及加贴封条的样品等照片)纳入报告中。
6.1.5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塑料购物袋产品销售总额。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
在抽样单备注栏中注明或单独扩充一栏注明所抽查塑料购物袋的材质种类如聚乙烯或聚丙烯,以及是否食品用等。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检方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被抽检方确认。
6.2网络抽样
6.2.1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时,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买样。
6.2.2进行网络抽样的,应当记录抽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
6.2.3 抽样人员购买的样品应当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6.2.4 抽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拆封过程,对寄递包装、样品包装、样品标识、样品寄递情形等进行查验,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抽样人员应当根据样品情况填写抽样文书。抽样文书经抽样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后,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一并寄送被抽样销售者。抽样机构执行买样任务的,还应当寄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
塑料购物袋各个产品的检验项目分别见表3。
表3 塑料购物袋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 强制性/推荐性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
A 类a | B 类b |
1 | 标识*1 | GB 21660 | 强制性 | GB/T 21661 | ● | |
2 | 最小厚度*2 | GB 21660 | 强制性 | GB/T 21661 | ● | |
3 | 印刷质量 | GB/T 21661 | 推荐性 | GB/T 21661 | | ● |
4 | 提吊试验*3 | GB/T 21661 | 推荐性 | GB/T 21661 | | ● |
5 | 跌落试验*4 | GB/T 21661 | 推荐性 | GB/T 21661 | | ● |
6 | 漏水性*5 | GB/T 21661 | 推荐性 | GB/T 21661 | | ● |
7 | 封合强度 | GB/T 21661 | 推荐性 | GB/T 21661 | | ● |
① 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 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② 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注1:标识项目检查内容应为:规格、环保声明、安全声明、塑料购物袋名称、标准编号、公称承重、生产厂家名称、标志(图形符号、材质与组分),以上标识内容按GB 21660规定,但标识的位置、格式、安全警示性语言、环保声明等可以与标准中示例稍有不同。
注2:塑料购物袋有压花或压纹时,应将压花或压纹平整地压平后测定压平处厚度。
注3:提吊试验时,应保持样品上下运动,避免横向运动。
注4:跌落试验时装入袋中模拟物统一用沙子。样品为设计有透气孔的塑料购物袋时,先将透气孔封住后再进行跌落试验。
注5:设计有透气孔的塑料购物袋漏水性项目不作要求。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8 综合判定原则
8.1按照本细则表3中所规定质量检验项目进行判定。标识、最小厚度、和印刷质量检验项目的检验和判定按GB/T 2828.4-2008,取声称质量水平DQL=4.0,极限质量比LQR水平Ⅰ,其抽样检验方案为(n,L)=(8,1),即检验8个塑料袋,允许有1个试样的测量结果超出标准规定的偏差范围,当某项有2个(含)以上试样不符合要求时,判定该项不合格;其他检验项目按表3的规定标准依据条款进行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8.2当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判定为:“依据桂市监函[xxxx]xx号文中《2020年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合格。”
8.3当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判定为:“依据桂市监函[xxxx]xx号文中《2020年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xx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一般不合格)。”
8.4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但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桂市监函[xxxx]xx号文中《2020年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xx项目检验结果符合xx企业标准号(列出标准号)要求,但不符合xx标准(列出标准号)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符合xx标准号《企业标准名称》要求,不符合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要求。”
9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通知对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10附则
本细则编制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管理。
近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也联合印发《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到2020年底率先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2022年,全区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大幅提升,推广国家确定的塑料减量和绿色物流模式。2025年,基本形成塑料污染多元共治体系,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实施方案》提出,禁止生产和销售部分塑料制品。2020年底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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